大家好,我是高靖律师,这个专题是法律问题交流日志,我们争取每天对一个案例或者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交流,我们现在开始今天的司法案例分析交流:

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,大家可以看到旁边的关系图,我结合关系图给大家介绍一下整个案件的大概情况:

1994年11月1日,甲入职乙公司工作。2008年7月1日,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合同约定,乙公司聘用甲从事生产工作,甲的月工资标准为530元等合同内容。在合同履行期间,甲的实际工作为保洁类工作。2012年10月31日,甲在签收乙公司制定的《考勤管理办法(人力-2-P-001)》、《离职管理办法(人力-2-P-002)》、《任用管理办法(人力-2-P-003)》、《奖惩管理办法(人力-2-P-005)》、《异动管理办法(人力-2-P-015)》、《薪资发放办法(人力-2-P-033)》的回执单签名,该回执单上已注明以下内容:本人签收此回执单时已保证仔细阅读以下规章制度(上述的六个办法),知晓相关条款并严格遵守:本人保证知晓公司制度均于集团(本公司)平台中公告,如后期制度有更新或增减,本人将自行参考并保证严格遵守。

乙公司公布的《考勤管理办法(人力-2-P-001)》规定,员工请假需提交《请假申请单》经主管审批等程序。2015年12月15日,乙公司公布了增修后的《奖惩管理办法(人力-2-P-007)》。在《奖惩管理办法(人力-2-P-007)》中5.5条规定了员工降职和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,即该条的5.5.2.23条规定:员工具有“连续旷工3日或连续365天内累计旷工6日者”,乙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。

甲从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1日未到乙公司上班。2021年9月7日,乙公司以甲自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1日无故连续旷工,依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9条及《奖惩管理办法》5.5.2.23条规定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关系。甲收到乙公司送达的《关于解除甲劳动合同的决定》后,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甲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,遂提起诉讼。

另知:1、《奖惩管理办法(人力-2-P-007)》第5.4.3条载明:“大过: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记大过1或2次之惩处,并每次处以相当于‘9日核定日薪’的罚款,于薪资支付日一并扣除……”;

2、庭审中法官向甲发问:“你在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1日没有去上班,那么你是否请假了?是否得到批准?”甲回答:“向主管陈旭口头请假,他没有批准。”;

3、乙公司认可甲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714.53元。

其中,本案的诉讼请求为:

甲的诉讼请求:

1、要求判令乙公司向甲支付2020年9月及2021年5月5日至2021年9月5日少发拖欠工资2934.01元;

2、确认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要求判令乙公司向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0584.62元(月平均工资3714.53元*27*2)。

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1版?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1版本!插图

以上就是案件的大概情况,接着我们围绕诉讼请求来看一下这个案子中的主要观点:

甲的观点:

1.乙公司违法处罚甲并罚款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;

2.对于乙公司提交的《回执单》,该《回执单》只能证实甲认可2012年10月31日的规章制度,对乙公司后期制度有更新或增减,甲将自行查看并保证严格遵守,这一句话,就认可乙公司以2015年的规章制度对甲进行处罚,违反《公司法》之相关规定,乙公司的2015年的规章制度并不能对甲生效。

3.甲作为保洁人员请假从来都不需要书面请假单,甲因家中小孩开学报名需要请假,甲按照20多年来在乙公司的请假惯例,已经口头向领导请假。甲2021年7月、8月向乙公司多次口头请假,乙公司也都认可了,并未要求甲提交书面请假条。乙公司单就甲未提交书面请假条和领导不同意为由,就认定甲旷工,违法解除与甲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

乙公司的观点:

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,甲连续三天未请假也未上班,属于无故旷工,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,乙公司研究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。

在了解这个案件的大概情况和主要观点之后,我们来归纳一下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,争议焦点是围绕着诉讼请求展开的,所以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就应该是:

1.乙公司是否应当向甲支付欠发工资?

2.乙公司是否应当向甲支付赔偿金?

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1版?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1版本!插图1

知道争议焦点之后,我们接着来看一下争议焦点所对应的裁判观点:

关于争议焦点一,乙公司是否应当向甲支付欠发工资。根据乙公司提交的《工资发放明细》,乙公司自2020年8月及2021年5月至8月针对甲的缺勤和大过有扣款记录。乙公司提交的《奖惩管理办法(人力-2-P-007)》第5.4.3条载明:“大过: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记大过1或2次之惩处,并每次处以相当于‘9日核定日薪’的罚款,于薪资支付日一并扣除……”,乙公司主张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扣发的上述工资,已足额支付甲工资。乙公司作为法人单位,无权制定罚款类的规章制度,其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的条款对甲的应发工资予以扣款,缺乏法律依据,乙公司应当向甲支付相应欠发工资。现甲请求乙公司向其支付欠发工资2934.01元,应予以支持。

关于争议焦点二,乙公司是否应当向甲支付赔偿金。本案中,乙公司的《奖惩管理办法》规定,员工具有“连续旷工3日或连续365天内累计旷工6日者”的情形,得予以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。本案中,甲在2021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1日未去上班,甲主张其已经向乙公司的管理人员请假,但其承认系以口头方式提出请假,且主管未予批准。故甲未按照《考勤管理办法》提交《请假申请单》并经主管审批等程序进行请假而旷工3天,乙公司作出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。甲要求乙公司支付赔偿金,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应不予支持。

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1版?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1版本!插图2

今天的司法案例分析交流就到此为止,谢谢大家的观看,不足之处请大家指出来,我这边及时做调整,谢谢大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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